新法 快递
当前位置:首页 >> 新法快递 >> 法律观点 新法快递
朋友圈的广告原子弹,辐射到你的个人信息了吗?
时间:2015-02-10 09:55:07 作者: 浏览数:

1月25日晚,微信朋友圈空降官方发布的广告,似一枚原子弹般迅速辐射开来,顷刻之间,朋友圈、新浪微博、百度新闻被此事刷屏,小编不得不感叹,宝马、VIVO、可口可乐为首发而砸的钱不是超值,那是相当的超值!

 

文/智合橘子

 

其实,广告空降并非是突如其来,早在1月21日,名为“微信团队”的微信号便悄悄出现在朋友圈里,并发布了6连图和链接广告,称:“广告也可以是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该预热却遭遇了强冷空气和低气压,不少用户强烈表示抗拒和不满,有用户甚至认为广告推广是“微信死亡的前兆”,并发出了“还我们最后一片净土,还我们最后一片个人空间”的呐喊。然而,戏剧化的是,推送广告的当天,用户的第一反应不是讨厌和排斥,而是纳闷:为什么我没有收到广告?为什么我收到的是Vivo而不是宝马?

 

于是便诞生了一经典段子:看到宝马的是土豪,看到可乐的是2B青年,屌丝看到的是VIVO,如果哪个广告都看不到,很遗憾,你被抛弃了。脑洞大开的网友表示,“微信广告推送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通过分析朋友圈的语言特性以及图片内容等,进行广告精确投放。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微信朋友圈广告有一个机制,即当某个用户看过广告并对广告进行点赞或评论等操作后,系统会认为这个用户对该广告有兴趣,并会将广告推送给用户关系链上的其他好友。”(引自法制晚报)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小编就有点紧张了,试想一下,若真有那么一个机构关注着你的言论、喜好、在网络中的一举一动,并以此猜测你的想法和偏好,还真有点可怕!那么问题来了:

 

| 点赞、转发、评论、关注、广告互动等是否可认定为个人信息?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可以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微信朋友圈转发的文章可以体现出用户对某一事件的倾向性、认可度;点赞可以获得用户的好友关系,社交圈子;关注的公众号不仅可以说明用户的就业领域、日常关注的领域等,还可以如文字或图片状态一样,暴露出用户的兴趣爱好,如喜欢的餐饮类型、购物地点、产品,消费能力、态度和观点等等。与广告的互动痕迹更是赤裸裸地揭示了用户的潜在购买目标。以上的这些信息都反映出了用户的个性特征,能够通过单独或结合从而识别某一具体自然人,应当被认定为受保护的个人信息。

 

| 微信广告推广是否“使用”了用户个人信息?

 

根据《规定》第二条可知,本法规制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收集、使用行为。而互联网中的侵权多是由“使用”导致,常见的为买卖用户基本资料、曝光用户隐私等。显然,这些与微信对用户发布广告可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尽管《规定》并未清楚定义“使用”的含义,但是《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将“使用”明确解释为:运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向公众或特定群体披露、依据个人信息作出决定或决策,依据个人信息实施某种行动或行为等。于是微信广告推广是否落入《规定》规制的范围,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行为。

 

宝马中国电子营销部负责此次朋友圈广告合作的唐少辉坦承,朋友圈广告确实是基于大数据分析,抓取的主要是一二线城市、受众年纪等物理数据,至于网友猜测的微信常用关键词分析,目前还无法精确用到。一名为“唐三藏”的网友于26日公布了腾讯公司的内部PPT。PPT的内容显示,广告首先会优先展示给一批“高质种子用户”,这些用户的共同特点就是“朋友圈高活跃度”,“经常参与广告互动”。如果这批种子用户给广告点了赞,或者评论,那么系统便会将广告扩散给他的好友,因为“好友与广告的互动会有无法替代的信任感”,广告便不会那么被排斥了。

 

如果“唐三藏”所言不假,微信团队确实收集了用户的点赞、转发、评论、关注、广告互动等个人信息,以此建立了数据库,并根据数据库的分析,做出了向哪些特定用户推送广告的决定,并实施了推送行为,那么便可以认定为微信团队“使用”了用户个人信息,其行为将会受到《规定》的调整。

 

| 微信团队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淘汰同行,服务好客户,把蛋糕越做越大,需要把握住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个人信息便自然是最好的分析工具。对于客户来说,大数据分析也可以为其提供更好、更适合、更贴心的服务。合法且正当地使用好个人信息无疑是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那么如何算得上是“合法且正当呢”?《规定》第五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将制定好的用户个人信息使用规则公布于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第九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个人信息须经过用户同意,且明确告知其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为此,小编仔细翻阅了明确公布于微信手机软件中的《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找到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6.2 你在注册帐号或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例如:为向你提供帐号注册服务或进行用户身份识别,需要你填写手机号码;附近的人功能需要你同意使用你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手机通讯录匹配功能需要你授权访问手机通讯录等。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你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若你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则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

 

6.3 一般情况下,你可随时浏览、修改自己提交的信息,但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如号码申诉服务)的考虑,你可能无法修改注册时提供的初始注册信息及其他验证信息。

 

此外,微信的《协议》也提示了用户,点赞、分享、关注、个人头像等一些公开信息会被第三方知晓,确实很贴心,但是微信团队并没有告知用户自己是否会使用此类信息,亦没有询问用户是否可以基于这些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并且,《规定》第九条补充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根据《协议》的记载,微信的服务内容是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在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即时通讯服务的基础上,同时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关系链拓展、便捷工具、微信公众帐号、开放平台等功能或内容的软件许可及服务。那么,精确定位用户,并推送与其日常关注信息相关联的广告,是否属于微信提供的服务呢?对于有的网友而言,为其量身定做的广告减少了其搜索成本,为其提供了更多地选择,着实为一种人性化的服务;而对有的网友而言,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社交,关注朋友动态,抒发个人情感的地方,微信推送广告纯粹是为了自己赚钱。于是,微信广告推广是否属于微信的服务范围,便也成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

 

不过好在微信团队还是给予了用户选择的权利,受到广告侵扰的用户只需点击广告右上角的“推广”二字,选择“不感兴趣”,该广告便会永久消失,并且不会再收到提醒,可以说此项设计还是极具人性化的。所以啊,微信能火这么多年,几乎成为了人们日常沟通的工具,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 智合东方


友情链接: 宏德净昌集团 中鑫恒德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超跃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蜀ICP备08010876号 POWERED by 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copyright: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