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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引争议
时间:2016-09-02 10:54:00 作者: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10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6周岁,规定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10岁调整到6岁,这一步是不是走快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说。
      “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的法律后果,还是不要修改10周岁的规定为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这一下调的规定引起了委员和代表的关注。不少观点认为,下调至6周岁太低,建议改回10周岁或是下调至8周岁。
      降低年龄是否利于保护孩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6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这一出发点,也得到了一些专家的认可。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周岁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是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看来,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一种回应。“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意志决定的,家长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购买自己生活的一些必需品和学习用具等。”
      但也有观点认为,6周岁的年纪还太小,不利于保护孩子。
      “对于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认知辨识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还不行,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这个年纪的孩子还没有这个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指出。
      全国人大代表孙菁也认为,由于地域、民族、教育环境等因素的不同,6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存在差距,定的年龄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建议将6周岁修改为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
      如何定义“相适应”民事行为
      对于年龄下限的争论,王轶特别提到,关注的焦点不应放在“一个6周岁的儿童能从事什么样的民事活动”,而应放在规定中的“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注意草案中的表述,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而是要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王轶举例说,一个6周岁的孩子借一两块钱可以理解,借一两百万就不行了,一定要在特定语境下结合特定情形来判断。
      “把家里的贵重物品赠与他人,通常会被认定为超出了一个6周岁孩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草案之所以规定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说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只能做跟自己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王轶说,把贵重物品赠与别人,已超出了他们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像这样的行为需要得到其监护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可以。
      “物质生活水平较好、成长环境较理想时,孩子的发育状况可能也比较理想,与他们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会广一些;相反,可能民事活动的范围就会相对窄一些。”王轶指出,地域、教育等因素的差别,会导致同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着不同的认知能力,草案中作出的“相适应”的规定,正是对这一现实的照顾。
      王轶认为,草案制定的这个规则,并不意味着让所有的孩子都去做同样的事情,否则不符合草案“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设计初衷。
      如何科学界定年龄下限标准
      究竟几岁适合,争论的根本不在于是6岁、8岁还是10岁,而在于如何科学界定年龄的标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看来,现在对于年龄标准的各种说法都不足以服人,原因就在于缺少数据和案例等相关研究的支撑。
      “不是说不能降低年龄标准。原来定在10周岁,孩子上了小学四年级,具有基本的是非、善恶观念和守法意识。比起10年前、20年前的同龄孩子,现在6周岁孩子的认知能力更强,身体更加健康,但是非观念是不是更强了,现在还不敢说。”方新说,定在几岁,关键是要深入研究,拿出比较充分的、能说服人的证据。
      丛斌也表示,立法法规定要科学立法,如果民法总则要设定6周岁的年龄标准,就要有相应的研究报告,例如对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6周岁儿童心理成熟程度的普查结果,如果经过测试证明6周岁儿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那就可以设定这一标准。
      “近年来,由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严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有一种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加大惩处力度。这虽不是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但是在法律上同样属于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关联度。而目前多数法学家看法很明确,不能因为有几个严重的案例就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现在提出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背后的道理是相通的。”沈春耀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和论证。
      沈春耀说,现在小孩发育成熟早,受教育程度高,其辨识事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了。这样,在一定情况下民事行为能力是具备的,法律承认或者认可这个能力,有利于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也有利于行为者自身的利益。但是,关于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界限以及下调幅度该有多大,建议再继续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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