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将纳入旅游景区、饭店的评星评级考评内容,对食品安全不达标的景区餐馆将施行退出机制。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对景区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权责划分、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待游客、旅游团队应当与自身供餐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接待。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用餐时应当选择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单日单团单次接待旅游团体用餐超过100人的,应当在接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办法》规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加工制作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游餐馆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将其餐饮食品安全状况列入评定项目,并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办法》规定,旅游景区内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景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同时,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拟进入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格、场所、选址和规划的审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防止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景区的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和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游客食品安全举报投诉。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其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旅游景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游客用餐与食物中毒分别发生在省内不同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联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游客食物中毒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游客用餐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游客食物中毒发生地与用餐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
《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