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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众筹”投资者的几点法律建议
时间:2015-01-08 14:17:35 作者:李亚兰 夏菁 浏览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1。草案中明确规定“六是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一天后,在“2014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李克强再次提及众筹,肯定众筹作为互联网时代创业新工具的作用2。在传统渠道融资难、房地产行业作为经济支柱行业日渐被取代、国家鼓励创业的背景下,众筹将成为新的被热炒的概念。对于有意愿进入众筹领域的人士来说,充分了解众筹,了解众筹的定义、利益、风险、操作等都非常重要。本文将就“众筹”做简要的介绍并给拟以“众筹”模式投资的投资者朋友几点法律建议:
一、什么是众筹。
众筹,翻译自英文“Crowdfunding ”,在中国台湾翻译为“群众集资”或“群众募资”;香港、中国等地区多数称简称众筹、群众筹资3。是指个人或者企业通过互联网为自己的项目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中,项目可以是商品的实现或量产,也可以是艺术创作,也可以是科学发明、灾后重建、农业生产等。只要是需要公众的资金或者关注的项目,筹款人均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众筹。众筹包含了几个要素:筹款人+众筹平台+投资人,联系三者间的要素为:项目+回报+费用。
根据筹款人对投资人回报的不同,众筹可分为捐赠模式、奖励模式债权模式以及股权模式。在捐赠模式中,投资人或者完全无偿捐赠资金给筹款人;奖励模式,比如在筹款项目成功后获得一定的服务或产品,此种众筹,也被类比为团购或者预售;债权模式,和P2P网贷有类似,筹款人在完成众筹后承诺在某一时间点给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股权模式,筹款人承诺回报的是组织的股权,投资人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以获得股价的升值及红利。
目前现存的众筹平台(非股权众筹)有众筹网、点名时间、追梦网、百度众筹、淘宝星愿、腾讯乐捐等,现存的股权众筹平台有天使汇、大家投、人人投、原始会(众筹网下所属)等,京东也将涉足股权众筹平台。
二、以股权众筹为例,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三、众筹投资模式的优势:相对于过去的传统融资方式,众筹的优势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筹集门槛低、项目信息丰富、便于获得公众关注、参与及建议。
四、“众筹”投资模式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当然,即便众筹存在种种优势,它的风险也不可忽视。众筹的风险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法律风险;另外一类商业风险,作者在此主要就法律风险予以简要说明:
尽管国家宏观上支持鼓励“众筹”投资模式的发展,而且截止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尚未出台,证监会也没有出台相关细则。虽然股权众筹没有明确的法规规章,但央行表明了其态度,今年3月24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回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热点话题时称,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4。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应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以上定义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奖励型众筹、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都可能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根据《证券法》 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同时,筹备中的《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提出,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
因此,股权众筹需要注意两个红线不能碰,一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股份;二是向超过200位特定的人发行股份。
依据现行的上述法律法规,可以说,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未修改前,稍有不慎,众筹投资者便会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五、给众筹投资者的几点法律建议:
在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前,众筹可以选择的规避风险手段包括:
1、平台的模式选择及股东(发起人)人数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
2、筹资人人数:控制个人筹资人在30人以内,单位筹款人在150人以内;
3、对筹集资金数额的限制: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量刑点为吸收存款20万元,单位构成此罪的量刑点为吸收存款100万元;
4、对资金的监管。众筹平台账户不接受资金,应委托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存放资金;
5、对项目的审查。对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调研后再确定是否进行投资。
为确保您所投资的“众筹”项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建议您在投资前咨询专业的法律、财务人员,必要时,委托他们先进行法律、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进行法律策划、拟定法律方案,以确保你合法权益的实现。
本文部分资料摘录于
1:人民网《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19/c1024-26056425.html,
2:21CN 中国首家众筹第三方平台创最快众筹融资记录 http://it.21cn.com/prnews/a/2014/1205/16/28683707.shtml
3: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群眾募資
4:人民网 《七成P2P平台将倒闭》http://paper.people.com.cn/gjjrb/html/2014-05/12/content_14260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