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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时间:2014-10-10 09:48:02 作者:王燏 浏览数:
实践中,企业为业务需要设立相关的“项目部”,该项目部独立完成特定项目,独立核算,且项目部往往独立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等,由项目部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但企业法人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且一般随项目的结束而消失。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也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企业法人项目部的法定地位的认定。
一、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的三种观点:
1、 法人承担全部责任。即项目部属于企业法人且无独立民事行为的资格,因此合同对企业法人发生法律效力,企业法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同时持该观点的同志还认为:项目部只是法人的一个下属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经过法人的授权,法人都应对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项目部的任何活动均受法人控制,其活动的意志均代表法人的意志,项目部和法人的任何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和企业法人同时承担责任。即先由项目部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因为项目部虽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一般相对独立于企业法人,他们有自己一定的业务范围,有自己可以支配的资产。因此,项目部应当先行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
3、项目部承担完全责任,而企业法人则不承担责任。因为项目部往往独立核算,有可控制和支配财产,项目部具有自负盈亏的能力 。
二、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效力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什么样的效力,笔者同意“法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项目部是否经企业法人授权,若项目部经企业法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那么应认定合同有效,企业法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为,无论是从代理理论上讲,还是从法人理论上讲,无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且经过法人授权的项目部签订合同对法人产生完全的责任效力。
  2、如果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有企业法人授权,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外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企业法人事后是否追认。若企业法人事后追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企业法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企业法人替该项目部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若企业法人没有追认,应按无效合同处理,由企业法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若项目部和企业法人经常往来的客户签订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属于企业法人可控制的范围,并且项目部是企业法人名下的项目部,或者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合同有效,企业法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项目部为分公司,应认定合同有效,企业法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无法证明该项目部与企业法人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也与企业法人无关,应认定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
当然,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诚信一方的债权,对企业法人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一般不作无效合同处理。从交易习惯上考量,尽管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下属项目部,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然视其为法人本身,从而一旦认定企业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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