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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施行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时间:2014-08-29 16:47:12 作者: 浏览数: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16日介绍,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安排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项目,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5月16日,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旅游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在规范旅游服务合同方面,尹中卿表示,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行社说明义务、合同解除各种情形以及责任分担,并对旅游安排合同、代订合同、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做了原则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组团社与地接社、委托社与代理社、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的特殊责任分担制度。同时还对旅游者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尹中卿指出,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关于景区,法律明确了开放条件,要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对门票价格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关于新兴旅游业态,法律对农家乐、高风险旅游项目、网络经营以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旅游经营相应的法律责任。
尹中卿表示,在规范旅游经营方面:旅游法确立了旅游经营的基本制度。对于旅游经营者,法律明确了旅行社许可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安排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项目,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或者服务费。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明确了从业条件,要求导游、领队必须持证上岗,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