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
提升缔约管理法治化水平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我国缔结条约工作程序,加强我国对缔结条约事务的管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牢牢贯彻了在我国缔约程序中遵循党的领导原则。《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缔结条约应遵循党的领导原则,是做好条约工作的根本保证。
第二,对《缔结条约程序法》的很多重要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在《缔结条约程序法》的基础上对于缔结条约的很多重要规定作出了细化和具体化的规定,为条约缔结程序提供了更加详尽的法律依据,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针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四条,《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分别针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三种名义缔结的具体条约类型进行了细化与具体化;针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八条第一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程序的条约类型进行了细化与具体化;针对《缔结条约程序法》之前未作规定的条约保留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五条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填补了此方面的空白。
第三,明确各缔约机关的具体职权,重视分工协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外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等主要缔约机关的职权,重视彼此间的分工协作。例如,本办法第三条在《缔结条约程序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外交部具有“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的职权;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条约签署前对于条约处理情况的请示说明责任;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交部在办理缔结条约具体手续时的协作责任,并且在《管理办法》全文中多次出现“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的表述,强调了二者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四,明确要求审查条约内容与现行法律是否一致,确保法制统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条约内容是否与现有国内法律相一致作出说明,以上规定既从程序上保障了条约内容与我国现有国内法律相一致,也保障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体系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是科学立法原则在我国条约法领域的体现。
第五,对缔结条约程序中涉港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对缔结条约过程中应当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情形与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则对条约缔结过程中应当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彰显了中央政府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在我国条约缔结程序中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