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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事务所年检是否应该取消?
时间:2017-04-21 13:42:51 作者:陈有西 浏览数:
  律师、律师事务所年检是否应该取消?一直以来是律师界、司法行政部门争论的话题,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行政审批被取消,行政部门的权利受到限制,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准行政部门的协会也被逐步取消,那么,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是否应该取消呢?站在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看法,可能是利益不同,也可能是观点不同,我们且看著名律师陈有西的观点。
陈有西:关于取消律师所和律师年检的几个问题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停止企业年检,注册资本也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这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给市场经济主体松绑、激发企业活力,刺激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国工商机关开展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这一重要政策规定出台后,最高法院对相关的《公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新规定。由此,一直饱受律师界非议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问题,也随之被提上日程。我在2月19日晚的微博中,提出了律师事务所的年检也应当取消。别的律师也在微博上建议,同时也取消针对律师的年检。很多法律人都支持这一提议。
   这些建议到底有没有道理呢?能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律师所年检,等同于企业的年检,不加分析地同时停止?如果停止,这里面的原因是不是完全相同,具体执行中又会遇到什么样的有待明确的问题呢?这些问题,需要从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角度,和法律行业社会责任要求的角度,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本文试图比较系统地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疏理分析。
    一、 律师行业的两个基本属性
   上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已经从2千律师,经过30多年发展,发展到24万律师,23000余家律师所。律师既是一个企业经济组织,同时又是国家法治体系中,负有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力量。既有经济属性,同时又有法治属性。
   从经济属性来说,律师所成了容纳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除了公务员,法律院校毕业的优秀人才,大部都聚集在这个行业。律师所是一个自谋生计的营利性组织,没有国家一分投入,相反每年向国家交纳比一般企业和合伙制工商户高得多的税负(历年好多地区一般在营业收入的15%左右)。有的地方已经将律师业作为当地招商引资培养税源的高源服务业。
   从法治属性来说,律师所不同于一些纯了为了营利而组成的企业。但是贯彻国家三大诉讼法、实现国家成文法体系的唯一站在民权一方的力量,参与着司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点,其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国家供养的公安、检察、法院、行政执法系统的作用。从这个属性而言,律师所又不只是光用经济营利指标就可以考核的。
   目前中国有三类组织机构:一是政府部门和公营事业单位,由政府编委和行政审批设立;二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三是企业公司经营组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律师事务所不属于这三类,截至目前也没有明确身份。1990年,司法部发文件表示,律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不能进行工商登记。2000年,又发文称律师事务所也不能进行民政登记。现在走的是司法厅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批设立,而不是按公司制登记设立。
    二、中国律师业的发展,需要引进现代企业制度
   因为这两个属性,中国的律师业管理,包括《律师法》的立法,都特别强调社会性、法治性的特征,而忽略了经济性的特征。一个突出问题是:律师所不在工商机关登记,而由司法厅进行备案审批登记。而在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方面,又同企业一样,在技术监督局和税务局登记。这导致中国《公司法》改革中的好多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模型,和科学先进的管理办法,受到了严重的政治需要的束缚,严重地制约了中国律师的规模化、专业化、正规化、国际化的发展。
   第一、律师所只限于合伙制,无限责任,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这对于有数千律师执业的大型律师所而言,风险控制是非常不利的。从而也制约了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律师所的形成。
   第二、享受不到国务院资本制度改革的措施成果。如果在工商局注册,取消年检,自然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注册资本,仍然按原司法部的规定,需缴足30万注册资本。
   第三、落后陈旧的律师管理模式严重制约律师业发展。或只能办分公司(分所),不准办子公司(独立成员所)。律师总部不准搬迁。只能注销后重新注册。律师所名称字号以省分割,既不准不写省名单用字号,也不准称“中国”,不按国际惯例用字号行世。全国只准设一个字号的总所,其他都是分所,而不是成立独立核算事务所的组成的律师集团,和律师联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由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律师法》修订后,《管理办法》2012年相应修订。增加了第五章法,专门规定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原来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废止。律师分所名称排列方式,一直没有变化,都是按照省名+字号+分所地名+分所的名称排列。不要小看这个好象无足轻重的问题,其实这个几十年不变的规定,严重制约了各省地方律所的发展。
   因为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的环境下,一个外地所如果在北京设立分所,名称上有省名,有分所两字,是不可能同北京的独立所平等竞争的。只有北京的所,可以到全国办分所而成功,各省到北京办分所,基本都失败,无法发展。比如北京大成律师西宁分所,业务在当地只会产生正面效应;而如果青海江源律师北京分所,在北京基本上就无法立足。这导致中国大型律师所总部都往北京集中,再往全国发展,24万律师也都往北京集中。结果就形成了中国律师所北京所合纵连橫、一统天下的奇怪现象。完全民营化独立执业的律师业,也完全复制了官本位的京城中心文化模式。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严重保护了北京的地方利益,制约了全国律师律师业的平等崛起。结果导致全国十分之一二万四千多律师,都流入北京执业,导致律师所、律师分布的严重不均衡。
   据有关报道,美国的律师占总人口比是270比1。前年我访问以色列,800万人口4万律师,是200比1。中国13亿多人口,现在是5800比1。如果按1000比1配律师,中国需要140万律师。这样就可以大大促进社会按规则治理,和良性管理,稳定中产阶级阵营。因此,中国律师业未来十年,将是一个发展迅猛的大产业,也是环保、高端的蓄税服务业,也是法律人才就业的主流行业。
   因此,中国律师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应当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统一归入工商局的企业自由登记,释放律师业的活力,容纳更多的法律人才就业。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按照工商局现代公司登记办法,进行修改衔接。要允许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自由选择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合伙各种形式成立。对律师社会信誉,和执业责任后果,用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分解保障。
    三、律师业年检同公司年检的不同
   律师业同企业公司,在经营性、自养性、容纳社会劳动力、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法向国家纳税诸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律师所就是一个经济营利企业组织。但是,由于其社会管理的法治功能特征,国家公权力对其的管理,既有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更有法治参与者的法庭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担忧审验。因此,其年检制度的内容是不同的。
   概括来说,律师所年检,包括了注册资本审查、还有政治素质审查、执业能力审查、和执业表现审查等多种方面。其法律和规章性规范,主要有:《律师法》的规定、2008年的《律师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根据这些具体的规定,律师和律所年检,主要包括:
   一、注册资本要求。《律师法》没有律所注册资本的规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七条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三、业务开展情况。第八条分解为:(一)办理业务的数量、领域、质量、收入;(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四、律师表现情况。第九条分解为:(一)律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二)法律援助义务、公益活动的情况;(三)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第十条分解为:(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二)收费、财务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三)依法纳税的情况;(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情况;(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六)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七)管理人员实习的情况;(八)业务档案、律师档案管理的情况;(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从以上司法部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所和律师的年检,不只是审查其经营的注册资本能力这么简单,而是延伸到了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全面考核。就像国家机关的年终考评。完全是对一个所全面社会责任履行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全面核查。
    四、律师为什么普遍要求取消年检
   律师对年检为什么普遍反对,主要原因是三条:一是,因为通过年检,对律师所和律师进行了实质上的政治控制和经营方式控制,为不当打压律师提供了方便,限制了律师执业权利和执业自由;二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往往借年检收取高额年检费用,致律师所和律师增加了强制性交纳的不合理开支;事实上,现在律师事务所年检不收费,以注册会员费的方式收取会费,这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五人以上的律所年费为1万元,增加一个律师加1000元,百人所就得交10万元。律师个人年检费,每人另外交2000元。另外,为了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赔偿,年度考核时还有代收每人执业保险费300余元。这样,一个所一年的年检费用就达30余万元。近年为了减轻青年律师的负担,第一年注册免交,第二年交半。但是对于律师所来说,在缴纳国家很重的税收营业额的15%左右之后,再交这么重的年检费,确实是个负担。而且,中国律师自治长期得不到落实,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会长的选举,优秀律师评选,往往没有真正落实律师选举权和推举权,行业被操纵,律师们交了费,而没有真正实现自己应有的会员权利,自然非常有意见。三是,每年年检,有很多的考核要素,导致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加重了律所和律师的负担。现在网络上表达的,主要是前面的两项规定。四是,这种年检后果严重。《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被司法行政部门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将被停业整顿一个月到六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可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这种年检很有可能直接导致律师所的倒闭和破产,而其原因往往不是真的这个律所业绩很差经营不下去,而完全是因为政治因素和其他报复因素。这一做法已经在北京等地多次发生,完全不同企业年检的性质和后果。这对于完全是个人或者合伙投入创办的经营实体来说,是完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是违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枷锁和巨大的经营风险。
   有了上述这收多因素,中国律师反对年检就是顺理成章的了。而官方以各种理由坚决坚持年检,也就很好理解了。说穿了,这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一种对市场主体的资质公示方式。
   五、律师所和律师年检应当取消
   第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出台,为律师年检的取消,提供了一种可能。中共十八届三十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第(31)条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4)条中又专门规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中国的律师业已经定位为市场体系中最科学的矛盾解决机制,是现代高端中介服务业,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利国利民的产业。律师业必须引进现代企业制度,按现代最先进的经济组织来进行管理。《律师所管理办法》、《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名称管理办法》、《律师分所管理办法》,都要按照三中全会的决定,进行清理修订。对律所年检,按国务院文件精神一起取消。
   第二,合伙制律师所设定注册资本低限本身违背基本逻辑
   司法部2008年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必须实缴30万注册资本,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则要实缴1000万注册资本。所谓实缴资本,就是年检时司法部门要看审计提供的验资报告和审资报告,申请注册律师事务所也要审核这两项报告。一旦发现注册资本有变动,就是抽逃注册资本,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存在指定账户,用于律师所的开支。这会给以智力服务为特征、租房办公的律所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现在国务院既然已经规定企业都可以认缴资本,不用实际一次到账,律所这一规定自然应当废除。
   中国目前95%以上的律师所是合伙企业,按合伙制登记并纳税。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目前中国基本上都是普通合伙,即合伙人的所有个人资产是同企业无限绑定的。在这种法律背景下,设定律师所的30万注册资本是毫无意义的。所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都是注册资本。其义务比大多数企业都要重,所以根本必要要求律所实缴巨额注册资本。完全可以按国务院新规定和《公司法》的修正案,取消律师所的注册资本规定。而且,这不用修改《律师法》,因为并没有这个规定。只要修改司法部的《律所管理办法》就行了。
    第三、行政性考核评比可以进行,但不能年检化变相钳制
   目前政府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非常坚持年检不能取消,确实有两大因素,一是不年检收不上费;二是不年检整顿律师业就没有了抓手。在废不废的问题上,围绕这两条会产生激烈的争论。如果没有社会上的关注和探讨,官方坚持原年检方案,就是必然结果。
   中国律师业中,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律师的自谋生路没有国家投入的自由职业者特性,政府确实不像管理司法机关那样有效地管理律师。而所有法律行业,往往同上层建筑和国家管理直接相关,有政治属性,所有法律人中只有律师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如果放弃年检,几乎没有有效的手段可以控制律师。
   因此,从这些动机和目的看,年检已经脱离了行业资质审查的本来属性,成了行政管理的措施。有好多业务素质和资本信誉上都合格的律师所和律师,由于政治的因素而被不通过年检,丧失了经营和从业资格。因此,从年检的本来目的和性质看,用这种衍生的手法来附加整治律师,显然是不妥当的。
   律师所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实要考核,但应当不同年检挂钩,更不能同收费相结合,作为要挟收费的手段。而应同评优、总结、考核等行政措施相结合。不定期进行。
   第四、要为律师业松绑,支持律师业发展壮大
   由于律师业的政治属性,官方最早切入管理,主要还是从政治稳定、政治控制的角度,而不是为了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和营利纳税能力。随着律师对市场经济社会的重大调节作用开始发挥出来,律师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纳税功能、就业功能开始被越来越显著地看到了。象上海等土地资源紧缺的地方,已经将引进律师高端服务业,作为招商引资培殖税源的重要一环。
   官方管理机构,要转变对律师行业的错误认识。律师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是官方治理国家的重要依托力量。不是制造麻烦、提高社会管理成本的消极力量。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了这个定位。因此,国家要大力扶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变管理为服务,为律师业松绑,为律师业开路,而不能只知道管死和整顿。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取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具有正面意义和迫切性。可以迅速支持这个行业的壮大发展。新一届中央政府组成以来,已经连续数批下放和取消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各省相关部门也有不少新动作。我们期望司法部也能够解放思想,以开拓精神清理旧的规章制度,跟上中央和国务院的步伐。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本文作者:陈有西   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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