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
公检法不得以家务事为由推脱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介绍,意见第一部分就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以彰明意见宗旨,明确办案导向,指导规则准确适用。
其中,“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提出要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此外,意见还要求遵循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长久以来,家暴案件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家暴受害者举证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第二部分就案件受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杨万明表示,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意见一方面通过重申刑事诉讼法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要求及时立案。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三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杨万明指出,为了确保证据全面充分,强制措施适当有力,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证据。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宣告禁止性规定。
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
杨万明介绍,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抗家暴杀死人正当防卫能免责
近年来,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故意杀害施暴人的案件频频发生。杨万明表示,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他解释说,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意见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故意杀害施暴人的,有一定的从宽处罚考虑,会不会让受害人不寻求法律帮助,反而以暴治暴,产生更多悲剧?”
对此,杨万明解释说,意见是反对家庭暴力,绝不是鼓励以暴治暴。现实生活有时非常复杂,很多妇女不堪忍受,采取了以暴治暴的方式,这种情况令人同情,但是又触犯了法律。因此意见分几个层次对她们从宽处理,但是绝没有鼓励广大妇女以暴治暴摆脱家庭暴力,首先还是正面引导,充分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申请撤销施暴人监护人资格
意见第四部分就反家暴的其他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做好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以及加强刑事、行政、民事保护的衔接。
“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家庭暴力,需要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相互衔接,形成保护链条,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杨万明说。
他介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施暴人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杨万明表示,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据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裁定。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