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这种现状,广告法的修订颇为引人注目。而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烟草广告“留口子”,更引起较大争议。
“应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召开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研讨会上,与会的中国控烟协会办公室主任刘改杰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在他看来,此次审议稿中有关烟草广告的条款较前稿有明显进步,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但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漏洞。
应禁止专卖点设置烟草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从这一规定来看,这里的‘公共场所’应包括烟草专卖点。”刘改杰说,但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却明确指出“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
刘改杰说,这为烟草专卖点内的烟草广告留下很大空间。
近年来,烟草专卖点已被作为烟草业推销烟草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重要场所。据媒体报道,2013年,全国卷烟零售户就已达540万个。烟草专卖零售店在数量、分布以及陈列方面,都日趋扩大和“规范化”,陈列方面也有明显改进。
“烟草危害已是不争的科学事实,烟草已给我国国民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因此,为了有效减少青少年接触烟草,禁止烟草专卖点的烟草广告具有重要意义。”刘改杰说。
明确禁止烟企促销赞助行为
早在2003年,我国政府即宣布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禁止烟草企业以承担所谓社会责任的名义,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宣传企业、促销卷烟产品。但我国的法律迄今未按照公约要求禁止所有的烟草促销和赞助。
“我们强烈呼吁立法禁止烟草企业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发布烟草广告。”刘改杰说,目前以烟草促销和赞助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令人触目惊心。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监测结果显示,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120天内,共检测发现烟草赞助活动149起;2014年1月21日至4月30日的100天内,共监测发现烟草企业赞助活动77起。活动涉及到22个省,形式五花八门,有各类体育赛事、扶贫助学、集体婚礼、领袖人物评选等等。这些赞助活动无一例外都在活动中大肆宣传烟草企业或者烟草品牌。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英美烟草从1985年起,通过连续多届赞助中国拉力赛(路线总长3400多公里,纵跨7个省市),成功打入中国市场,并大获成功。尝到甜头后,该企业又开始赞助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组建英美车队进军F1,进一步在全球宣传自己的品牌。通过赞助形式做广告的影响可见一斑。
而在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限制越来越严厉的环境下,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发布烟草广告已经越来越成为烟草企业进行品牌营销的主要策略和手段。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课题组出版的《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案及对中国烟草影响对策研究》一书中提出,“在烟草广告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尽量争取以烟草企业冠名的形式举办一些辩论会、捐资助学、体育等公益活动,扶贫救灾等救济性活动,以回报社会,提升烟草企业形象”。
烟草广告无所不在见缝插针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2013年曾对6个中低收入国家的5至6岁儿童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接受调查的儿童中,有86%的人能认出至少一个卷烟品牌的标志,有22%的人表示他们长大后会吸烟,位列第一。
之所以有此结果,与烟草广告的无所不在、见缝插针不无关系。
“现如今,烟草企业正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做广告:印制有烟草品牌的年历,随烟草制品分发的宣传册,在纸巾盒、烟灰缸、打火机、旅行箱等日用品上印烟草广告。”刘改杰说,只要法律有漏洞,烟草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加以利用。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在刘改杰看来,这就是“漏洞”。该条并没有禁止烟草企业通过印刷品及日常用品发布烟草广告的内容。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法律不应为烟草广告留下任何空间。
他指出,公约生效十年来,全球烟草消费整体下降10%,而中国却增加了41.8%,不降反升,这足以引起警醒。中国已有3亿烟民,占全球烟民的三分之一,中国的控烟希望寄托于减少青少年烟民。为了避免烟草广告对公众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给控烟、戒烟带来阻力,强烈要求广告法明确“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