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6 月 26 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快播 ) 开出了 2.6 亿元的“天价罚单”。收到该行政处罚后,快播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快播一纸诉状诉至法庭,要求撤销这个“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行政罚款”。30 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因涉及商业秘密,该案 30 日未公开审理。记者从起诉状和答辩书中,还原法庭上激辩焦点。
| 焦点 1:2.6 亿元罚款是否合法?
据了解,2.6 亿元“天价罚单” 是这样开出的:2.6 亿元≈非法经营额(8671.6 万元)×3。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于侵犯版权获取的非法收入可以按照其营业额的 1 到 5 倍处以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选择 3 倍处罚的依据是,“快播公司属于屡犯,并且一直没有改正,从情节上考虑,选择 3 倍中间数进行处罚”。
快播认为:2.6 亿元的处罚不适当、不合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是按照“13 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 8671.6 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的,这显然不妥。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有明确规定,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另外,在国家版权局对快播作出行政处罚一案中,国家版权局认为快播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较小,因而处以 25 万元的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置上级主管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于不顾,没有任何依据地将授权价作为违法经营金额,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快播还认为,其在腾讯公司向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时,快播已对腾讯公司提交的片单处理完毕,符合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中间档”进行罚款,显然不属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虽然没有向观看用户收取费用以及未在视频中插播广告,但通过其他形式的收入获得了营利补充,仍然是非法经营所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快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正确的。
至于确定非法经营额三倍数额的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量罚适当,称在确定具体处罚幅度和数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快播多次被有关机关认定构成侵权行为、非法经营额巨大等因素。
| 焦点 2: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认为,其行为不是侵权,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播称,其提供搜索、链接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因此,快播的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供用户使用。这些事实表明,快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另外,腾讯公司曾于2014年1月 2 日、1月26日、2月17日三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直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显然,快播的行为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