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
据了解,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轶说,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和民族精神的缩影。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大陆法系主要大国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被制定出来的。步入21世纪的中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关键阶段,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当然也应该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时代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引领发展潮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
曾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民法典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说,首先应该修改民法通则,形成民法典的总则,并在此基础上梳理、整合、编纂形成民法典。王利明表示,对法学界呼吁已久的制定人格权法的建议,也可以借助民法典的编纂实现。这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典中的发展趋势,彰显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